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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反間諜工作的機構

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安全機關。

承擔原由公安機關負責的間諜、特務案件偵查工作的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反間諜工作堅持黨中央集中統壹領導,總體國家安全觀,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處,標本兼治,築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職責所獲取的個人和組織的信息,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應當予以保密。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從事間諜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個人進行間諜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為貨幣的,單處或者並處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明知他人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幫助,或者窩藏、包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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