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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飯不付錢就走,違法嗎?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不違法,本質是違約。消費者進入餐廳點餐,就已經與餐廳形成了合同關系。吃人家的飯,接受人家的服務而不支付相應的現金,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是違法的。如果酒店報案,逃票將受到相關法律的處罰,逃票擾亂了商家正常的經濟經營秩序。公安機關可以依據規定的法律對逃票行為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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