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權使用和分配。但離婚後,如果沒有協商或法院判決,住房公積金仍屬於他們個人財產。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住房公積金的分配,那麽這個約定就應該得到尊重和執行。但如果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則需要參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另外,如果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單獨購買房產,並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部分支付,那麽這部分公積金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配。
如果離婚後夫妻之間就住房公積金分配發生糾紛,該怎麽辦?夫妻離婚後對住房公積金分配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解決。談判過程中,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達成諒解;在訴訟中,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程序。
住房公積金的歸屬是離婚財產分配中的重要內容,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通過平等協商達成諒解,最好在協商過程中解決分配問題。協商不成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 *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適用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壹方的個人財產包括前款所列財產,另壹方無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