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根據最新法律法規,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批,建立以部省為指導,市縣為主導,鄉鎮為主體,村為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宅基地管理的重點在基層,縣鄉政府承擔屬地責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具體工作由農村管理部門承擔。為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宅基地審批分兩種情況:1。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批該類宅基地;2、農村住宅建設涉及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宅基地審批時間:農村宅基地審批法定時限:20天。農村宅基地承諾審批時限:20天。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當向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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