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並繳納罰款後壹個月通知拘留是合法的,並不違反壹事不罰原則。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對賣淫者的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懷孕或者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70周歲以上人員賣淫的,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應當註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和隱私權。對於被抓的妓女,應該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傳播疾病的人進行強制治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衍生問題:
賣淫被抓會留下記錄嗎?
不,賣淫屬於治安處罰範圍。是行政拘留和非刑事拘留。會有治安處罰的檔案,但是沒有犯罪記錄。犯罪記錄壹般是指壹個人過去的違法犯罪行為記錄。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犯罪檔案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