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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轉學手續?

(1)調動必須經過部門討論或由部門主任提出。患者及家屬也可要求科主任或主治醫生。經醫務處和醫院領導同意,可提前與轉院醫院聯系,征得對方同意後方可轉院。(2)需要轉外地醫院住院治療時,需征得患者所在單位同意,有時還需報衛生部門批準,出具證明,辦理手續。不得將急性傳染病、麻風病、精神病和截癱患者轉往外省治療。(3)對於病情嚴重的患者,醫院要派人護送,並帶急救藥品。如果估計途中可能有生命危險,不宜轉院治療,待病情穩定後再轉院。患者及家屬也應積極配合。(4)轉院時,應攜帶病歷摘要。最好帶上x光等醫學資料,避免重復檢查,降低成本。可以辦理借閱手續,治療後出院時,將借閱的資料歸還醫院。(5)轉專業在院診治時,須征得轉科會診同意,必要時由醫務科決定。轉科會派人把病人轉到轉科,交接病情,交代相關事項。對新入院病人按壹套流程進行轉科和查體,寫轉科記錄,通知門診部和營養室。因病住院治療後,用人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經辦機構備案。否則住院費用不予報銷。因本人同意的醫療機構條件有限,確需轉院診治的,應轉至同級或同級以上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並在5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同意的醫療機構書面證明報同級經辦機構審批備案。否則轉到本人同意的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搶救危重病人。對因設備或技術條件限制無法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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