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代位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只要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或者依法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就可以取得對債務人的清償請求權,即追索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為保證人的追償權,在民法典中明確賦予了保證人。至於財產擔保人,也享有追償權。民法典規定了第三人為抵押人時對債務人的追償權,這也適用於第三人為出質人的情況。此外,民法典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保證人的追償權也賦予了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保證人,開創了過錯責任追償的先河。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真實保證人和無效保證人共同享有的民事權利。
合夥債務追償權是指已清償合夥債務的合夥人,就超過其應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條。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還款金額超過其依法分擔損失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這兩部法律都規定了伴侶之間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