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有全體股東按照章程規定認繳的出資額;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壹個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擴展數據:
設立公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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