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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剝離後的在建工程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建築資質剝離也叫資質分離,即母公司擁有的建築資質的分離。建築資質的劃分是壹件很麻煩的事情,會涉及到公司的劃分,建築資質的劃分和劃分。全資子公司資質重組分離,資質轉讓前由資質轉讓企業承擔的項目應由資質轉讓企業繼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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