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贍養人有足夠經濟能力的,贍養人需要依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有贍養能力但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被贍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也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贍養人的經濟狀況也有困難,法院會在綜合考慮父母和子女雙方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酌情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下列案件: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和醫療費;
(二)追索勞動報酬;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不在同壹個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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