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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獨立生活的標準。

法律分析:18歲以上兒童屬於成年人。父母不需要監護和支持。但規定子女18歲仍在上學且無合法收入的,子女仍向父母任何壹方主張贍養費(包括生活費、學習費、醫療費等。)超出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壹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

第1072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

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1073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並有正當理由者,父或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壹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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