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需提前壹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上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上報,經總經理和董事長批準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按照《離職員工交接程序》、《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財務部門結清貸款後,經交接雙方及部門領導簽字後,即視為交接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的,由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本月出勤情況,上報上級領導請示,在工資結算日發放妳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