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擴展數據:
員工“離開自己”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他們勞動強度大,工資低。同時,由於他們技術含量低,“他們不擔心找工作。現在滿大街都是招聘普工的廣告。”
壹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私企老板透露,東莞大部分企業都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員工毫無顧忌地“離開自己”。“其實即使有勞動合同,對員工也沒有約束力,因為員工的去向有很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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