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居民身份認定采用的標準有居住標準、居住標準、居住時間標準和國籍標準。詳情如下:
1,居住標準。即自然人是否為本國居民,以其在本國有住所這壹法律事實來確定;
2.居住標準。即自然人是否為本國居民,以其在本國有住所這壹法律事實來確定;
3.生活時間標準。也就是說,以壹個人在征稅國境內停留時間是否超過壹定期限作為劃分其為居民或非居民的標準,而不考慮個人在該國是否擁有財產或房屋;
4.國籍標準。即自然人的納稅地位是由其國籍決定的。國籍是壹個人與特定國家的固定法律聯系。
身份材料壹般指當事人(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壹般法院要求妳提供自然人身份證或戶籍檔案復印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企業的壹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檔案資料。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三條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