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進口的貨物、物品,由海關征收進出口關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和《進口物品稅則表》的稅目、稅則號、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決定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實施期限;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履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