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中央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各自治區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單位,設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的地方事務。
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壹制度被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
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自治區相當於省級行政單位,自治州是自治區和自治縣之間的民族區域,自治縣相當於縣級行政單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則上根據各自治地方的地理面積和人口數量確定。自治區與省、自治州、地級市、自治縣、縣同級。
擴展數據
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自治區)的原因
1,中國在歷史上長期是壹個集中統壹的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中國各民族逐漸融合為中華民族。
2.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和小聚居為主。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系形成了只適合合作互助,不適合分離的民族關系。
3.中國人口、資源分布、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和國家的繁榮。
4.1840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著同樣的反帝反封建、爭取民族解放的任務和命運。在長期抗擊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鬥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緊密的團結統壹關系,形成了彼此不可分割的政治認同。這為建立統壹的新中國和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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