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的位置、租賃用途、租金數額和租賃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在占有租賃物期間履行維修義務。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