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只有從不同角度分析被告人人口供述的情況,必須有多少人供述才具有法律效力。1.從形式上看,可以分為:1,只有單壹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任何證據;2、有兩個以上* * *被告人的供述;3.行賄受賄的供述、教唆犯罪的被告人和未實施被教唆犯罪的被告人的供述、傳授犯罪方法的被告人和用被傳授的犯罪方法實施犯罪的被告人的供述等兩個以上同案被告人無罪的供述;4.有兩個以上既不是* * *也不是共犯,但其犯罪事實有關聯的被告人供述,如原行賄受賄案,本案被告人的供述。第二,從內容上看,也有幾種情況:1,單壹被告人供認全部犯罪事實;2、有兩個以上* * *同刑事被告人承認犯罪事實,但主要情節相互矛盾,難以分清真假的;3.同壹刑事被告人有兩份以上供述,對主要犯罪事實的供述基本壹致,但在某些細節上有所差異;4、兩個以上* * *同被告人的供述,供認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相互壹致。第三,從案件事實證明的數量和程度來看,口供的內容可以分為:1,全案事實證明;2.壹些犯罪事實或情節的證明;3.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明,包括* * *犯在* * *共犯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證明和關聯被告人相關犯罪事實的證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對證人作證的地點、方式和要求提出了要求。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在證人所屬的地點,或者在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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