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於2021115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12。
2021 11 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法釋[2021]第1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食品檢驗機構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檢驗機構因過失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決定自2021 12 1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