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章關於進出境物品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七條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檢查。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銷毀海關加施的封識。
擴展數據:
禁止入境的物品
包括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偽造貨幣和偽造證券;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片、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各種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對人畜健康有害的、來自疫區的、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人民幣(按照貨幣協議除外;人民幣外匯券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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