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所以,嫁出去的女兒,只要有贍養能力,就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
如果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法律後果如下:
1,構成遺棄罪;
2、為被贍養人提供生活來源。但是,因無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也應當受理。如果情況屬實,法院會判決強制執行。
在下列情況下,子女可以不贍養父母:
1.未婚或離異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3.父母對子女犯下嚴重罪行,如殺害子女、嚴重虐待子女、遺棄子女或強奸女兒。需要指出的是,無力支付贍養費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支付的義務,但不能免除照顧其生活、撫慰其精神的義務。
綜上所述,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是子女依法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每個成年人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不履行該義務的,應當承擔給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拒絕贍養老人後果嚴重的,可能構成遺棄罪,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有贍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