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類地區
停車30分鐘(含)以內免收機動車停車服務費;
小型汽車停車首小時收費標準為每個泊位3元,首小時後每30分鐘收取1.50元。不足30分鐘的,按30分鐘計。
充電時間為7: 30-21: 00,最高連續停車20元;
停車費265438+夜間0: 00至次日7: 30免費,大型車停車按實際占用泊位數收費。
(2)第二類地區
停車30分鐘(含)以內免收機動車停車服務費;
小型汽車停車首小時收費標準為每個泊位2元,首小時後每30分鐘收取1元。不足30分鐘的,按30分鐘計;
收費時間為8: 00-20: 30,連續停車最高金額為16元;
晚上20: 30到第二天8: 00免收停車費;
大型車輛停放按實際占用泊位數計時收費。
(3)三類地區
停車30分鐘(含)以內免收機動車停車服務費。
小型汽車停車費每小時每個泊位1元。如果不足1小時,則按1小時計算。
收費時間為8: 00-19: 00,連續停車最高金額8元;
晚上19: 00到第二天8: 00免收停車費;
大型車輛停放按實際占用泊位數計時收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