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防工程建設的車位屬於人防車位。根據《物權法》和《人防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不影響人防功能和滿足業主車位需求的前提下,投資者享有人防車位的使用權。使用年限不超過20年,可用於出租獲取收益,戰時由國家無條件征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依法征用組織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組織或者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