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傷害後對傷者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的評定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人身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糾紛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的評定。
2定義
本標準所稱的“三期”是指人體傷害發生後,傷者所需的休息、營養和護理時間,分別稱為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
2.1休息期
休息期(又稱緩建期、醫療期)是指人在接受醫療和功能康復治療後,不能參加壹般工作、學習和活動的時間。
2.2營養期
營養期(又稱營養代償期)是指人體損傷後,為提高治療質量或加速損傷恢復,需要補充必要營養素的時間。
2.3護理期
護理期(又稱護理陪伴期)是指人在受傷後的醫療或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治療終結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