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
1,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原則
我國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合同的管轄地和法律適用地,或者選擇仲裁。當事人選擇的國家法律應與合同爭議有實際聯系,且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在涉外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應當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管轄或者適用法律。
2.運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原則。
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當事人選擇中國法律時,如果爭議發生在國際條約的參加國,則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當中國法律和國際條約沒有規定時,也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綜上所述,如果合同雙方仍各執壹詞,不能達成壹致意見,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國際貿易進出口合同在我國境內簽訂的,應當適用我國法律確定履行地。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