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18周歲以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獨立民事責任能力;
(2)代理人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創業想法得到家人支持;
(3)代理商了解當地市場,在當地有豐富的人脈和資源,具有壹定的公關、策劃、組織和管理能力;
(4)代理商具有較強的品牌意識,能夠認同和接受所代理品牌的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遵守總部的規章制度,願意服從總部的統壹管理,能夠始終維護品牌的聲譽;
(5)代理人有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能理性看待投資與回報的關系,有承擔經營失敗的勇氣和能力;
2.啟動資本要求
投資者有壹定的經濟能力,資金足夠滿足投資要求。
3、營業場所要求
投資者在當地有合適的經營場所,商鋪位置好,周邊人流集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