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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出租房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包括以下內容:

1.出租人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許可證。

2.出租人和暫住人口都有治安責任,必須與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的機構簽訂治安責任書。

3.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包括遵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督促暫住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治安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4.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約定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物業服務費用、水、電、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5.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和拆除、改裝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6.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理或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出租房屋管理條例》的具體化和細化,旨在明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加強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合法權益。

執法人員可以學習如何檢查和監督出租屋,以及如何處理違規和糾紛。該指南還包括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案例分析,為執法人員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指導和參考。通過遵循這壹指南,執法人員可以更準確地執行出租房屋管理的規定,確保出租房屋的安全和秩序,維護租戶和房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出租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保障出租屋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法規,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遵守相關規定,以維護出租屋的公共秩序和居住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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