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規定,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普通高校法學學士學位及本科以上學歷;或普通高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其他相應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的,可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
(七)新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擴展數據: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主要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和閱卷,成績由司法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場公布。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壹次有效。
考試合格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司法部頒發相關證書,可以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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