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部分賠償標準如下:
1,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醫療費用)和預期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費×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夥食補助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的賠償金額,普及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補償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贍養人生活費補償金額被贍養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贍養年限。
9.運輸費用單據金額為運輸費用補償金額實際需要的總和。
10,住宿費補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津貼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