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審查批準,從國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
(二)未經審批,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在境內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
(三)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新發現的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的畜禽遺傳資源。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85條規定,食品檢驗應當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員獨立進行。
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遵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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