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和二審法官將擁有自由裁量權。他們的法律素養不同,在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偏差。因此,判決被修改也就不足為奇了。本案中,妻子多年前出軌,導致夫妻二人分居多年。老公被保姆照顧,很久都忘了同居。有過真正的夫妻,沒有夫妻之名。夫妻感情淡薄,他會把名下三套房產給保姆。丈夫去世後,妻子和保姆就房產歸屬問題發生爭執。壹審法院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根據照顧女性的原則,判決兩套房子給妻子,壹套給丈夫,丈夫遺囑中超出的部分無效。妻子和保姆均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即使有因,夫妻之間仍存在婚姻關系。根據公序良俗原則,保姆介入他們的婚姻不構成善意取得。因此,二審法院判決該遺囑無效。
改判行為反映了不同的法官對案件有不同的想法,都是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做出審判,體現了法官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我認為二審法院改判合理。
首先,二審法院突出社會公德。小三就是小三。不管什麽原因,既然別人的夫妻關系存在,就不應該插手。既然牽扯到了,就應該勸老公離婚,和他締結婚姻關系。未登記的婚姻關系難以受到法律保護,僅有夫妻事實無法對抗有登記婚姻的妻子。如果我們保護介入者,會進壹步讓社會失去對婚姻的信任,導致我們的傳統美德受到挑戰。
此外,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更加清楚。二審法院認為,丈夫將房產給保姆是有原因的,但保姆知情,不存在善意。
隨著法治國家的進壹步發展,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層出不窮的案件對法官的職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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