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1991 10月4日經國務院批準,2月6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17號令頒布實施。全文共分為七章。
傳染病的細菌(病毒)分為以下三類:
1,鼠疫桿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毒;
2.布魯氏菌病、炭疽病、麻風病;肝炎病毒、狂犬病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傷寒立克次體;
3.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球菌、結核分枝桿菌、百日咳嗜血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誌賀氏菌和破傷風梭菌;鉤端螺旋體和梅毒螺旋體;日本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菌(毒)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行使《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所列職權。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本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傳染病監測管理的職責和範圍,由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承擔本系統的傳染病監測和管理工作,並接受本系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和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