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船舶排放的含油汙水(油輪壓載水、船舶洗水和艙底汙水)的含油量和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下列要求。船舶含油汙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急處理排放區排放濃度(mg/L)內河不超過15,距最近陸地12海裏以內海域不超過15,距最近陸地12海裏以外海域不超過100。2.船舶排放生活汙水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下列要求。船舶生活汙水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生化需氧量不大於50且不大於50,懸浮物不大於150且不大於150,無明顯懸浮物和大腸菌群不大於250/6543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條例》第十壹條。船舶或者有關作業單位造成水域汙染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汙染損害賠償責任。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辦理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或獲得財務擔保。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在中國註冊的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在中國依法設立的商業保險機構和相互保險機構投保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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