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相關規定,春節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休假。春節期間安排加班的,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根據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