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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劍留人”這句話在古代有法律支持嗎?

以前(古代)有這方面的爭議,因為死刑差別很大。首先,有斬首和死刑,還有絞刑。拿刀做決定是壹種罪過,年關就是不在乎刀數。如果判了終審,壹刀沒死,絕不允許再補壹刀,否則執行人無視法律。傳說中有個例子:某人被判死刑(被漢奸誣陷),但因為天高皇帝遠,行刑時間很近,所以絕對不能緊急改判。有壹個智者提供建議。這三種死刑的區別可以大驚小怪嗎?於是,他安排了這個,安排了那個,大家也沒有別的辦法可想,只能按計劃行事。行刑那天,我看見劊子手把犯人綁在刑臺上。時候到了,劊子手宣布判決。劊子手不慌不忙,拿了壹把刀,先把犯人的頭發剪掉,然後再舉刀,把犯人的脖子割斷。這時,我聽到有人在喊:拿刀留人!不明所以,那名切割官急忙問道,怎麽了?下面的唱詩班問:犯人判了什麽刑?主管回答:切,做決定!“請問,法官宣布執行死刑後,妳應該砍幾刀?回答:壹把刀!再問壹句,現在的刀是什麽?主管無言以對。原來智者的安排是讓家人用酒肉痛哭,讓蠍子的手在行刑前幫忙保住活人的辮子。我覺得這個要求不高,就答應了。就這樣,壹個完全沒有希望的人的生命得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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