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所有的法律法規都來源於憲法,憲法是母法。比如憲法規定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以選舉法規定了公民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刑法規定了破壞選舉罪;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留、逮捕的條件,刑法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憲法規定了公民的財產權,所以民法規定了財產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刑法規定了侵犯財產罪。因此,各種法律法規必須與憲法保持壹致,否則就是違憲。
憲法的核心精神體現在權利和權力的關系上,權利和權力分屬不同的主體,權利屬於人民,權力屬於政府;兩者有相同的利益,但也有矛盾和沖突。從源頭上說,權利是天然的,而權力是授受的,即國家權力機關是在人民的授權下設立的,所以權力的天然使命是為權利服務,即為人民服務,同時接受權利的制約和監督。
換句話說,權力是權利的保障,任何時候權力都不能侵犯和剝奪權利,權利必須保持適度。當然,權利不能無限擴張,不給權力留下行使的空間。如果這樣,就無法維持公共秩序,導致無政府狀態。憲法的精神歸根結底是規範國家權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保持權力與權利的協調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