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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憲法衍生出來的法律發揮什麽作用?

源於憲法的法律起到補充、細分和完善的作用。憲法是母法,普通法是子法。憲法是制定普通法的基礎,普通法是憲法的提煉。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普通法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我國所有的法律法規都來源於憲法,憲法是母法。比如憲法規定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以選舉法規定了公民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刑法規定了破壞選舉罪;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留、逮捕的條件,刑法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憲法規定了公民的財產權,所以民法規定了財產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刑法規定了侵犯財產罪。因此,各種法律法規必須與憲法保持壹致,否則就是違憲。

憲法的核心精神體現在權利和權力的關系上,權利和權力分屬不同的主體,權利屬於人民,權力屬於政府;兩者有相同的利益,但也有矛盾和沖突。從源頭上說,權利是天然的,而權力是授受的,即國家權力機關是在人民的授權下設立的,所以權力的天然使命是為權利服務,即為人民服務,同時接受權利的制約和監督。

換句話說,權力是權利的保障,任何時候權力都不能侵犯和剝奪權利,權利必須保持適度。當然,權利不能無限擴張,不給權力留下行使的空間。如果這樣,就無法維持公共秩序,導致無政府狀態。憲法的精神歸根結底是規範國家權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保持權力與權利的協調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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