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壹般具有以下性質:①雙方的行為。贈與合同只有在雙方對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表示贈與,但受贈人不接受,則合同不能成立,因此不同於贈與的單方行為。②承諾行為。大多數國家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雙方同意時成立,無需等待贈與的交付,屬於承諾行為。3無償行為。受贈人原則上不承擔因贈與合同而產生的義務,因此屬於單方合同。
a是法律規定的事實行為。
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2.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是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違約、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