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處理:
(壹)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情況和補貼標準;
(二)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情況;
(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計劃和建設承包計劃;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使用計劃;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和權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