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業部、監察部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規定;
第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主要由群眾代表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中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根據村的大小和理財工作量確定,壹般為3至5人;村幹部、會計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下列監督權:
(壹)參與制定村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查原始憑證,查閱有關財務賬目和有關經濟活動,否決不合規費用。對否決有異議的,可以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檢查、監督財務公開情況,對公開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向上級部門反映財務和公共問題。
第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應當自覺接受村黨支部和村務監督機構的工作指導,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定期向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和公共財務監督情況,不得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財務管理小組成員未能監督履行職責的,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應當終止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