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推薦提名為候選人:
1.被開除黨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2.組織或者參與非法宗教活動,聚眾賭博或者利用宗派勢力甚至惡勢力幹擾本村正常工作的。
3.擔任村幹部期間,因長期不實行村務公開,侵占集體土地和資金,個人工作不力,群眾集體上訪。
4、煽動、組織群眾非法上訪,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5、違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制度,審計發現有經濟責任的。
6.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原則上不推薦提名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