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建設用地壹般是指現有城鄉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閑置未利用土地和不足、不合理、產量低的土地,即具有開發利用潛力的現有城鄉建設用地。
綜上所述,建設用地存量主要是指現有城鄉建設用地中未被充分利用或產出效率較低的土地資源。這些土地可以重新規劃、改造或升級,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從而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們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統籌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至遲應當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但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些法律規定強調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對現有建設用地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