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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法》規定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補充偵查後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法律分析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經過補充偵查,檢察機關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精神,案件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事實尚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案件定案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無法查證。(2)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明。(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4)從證據中得出的結論有其他不能排除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四十條改為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第四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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