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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和舉證期限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時,案件當事人的辯護期限為立案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的辯護期限延長至30日;舉證期限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壹般壹審不得少於15天,二審提供新證據的時間不得少於10天。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這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的重點工作。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權利;逾期提交證據的,人民法院審理時不再組織質證。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將要求其說明理由。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但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壹般他們可以申請兩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衍生問題:

答辯會在幾天內提交。

1.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

2.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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