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按照遊戲規則合理碰撞造成的,不需要賠償對方,因為籃球這項運動本身就有壹定的風險,完全有可能產生人身傷害後果。自願參加這種有風險的競技運動,應該算是壹種冒險行為,是比賽中合理的身體碰撞造成的,純屬偶然,因為比賽中的碰撞本來就是籃球運動的特點。比賽中不碰撞是違反籃球規則的。當事人自願參加此項活動的,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超出了合理的碰撞範圍,那是因為妳是故意或者是通過重大過失撞了對方,所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七十六條受害人自願參加某種有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