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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列舉了壹些政府各部門的不合理規定(比如阻礙個體經濟發展的奇怪規定)

臺灣省政府采購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了公共利益原則、公平合理原則、禁止歧視原則、采購效率原則、專業判斷原則、適當裁量原則等六項原則,以期各級政府組織和投標人在招標時共同遵守,以達到公平、公開、公正、客觀的精神,確保采購的質量和效率。《公平交易法》第壹條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利益,保障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穩定和繁榮,制定本法。他們的立法精神有共同之處。

《采購法》實施後,涉及違反競爭法律法規的政府采購事件,應按照《公平交易法》還是《采購法》處理?經與有關部門協商,認為《采購法》實施後,與政府采購有關的行為涉及競爭秩序,且《采購法》已經規範的,由《政府采購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據《政府采購法》處理;《采購法》實施後,政府規劃或批準的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項目。,並經主管機關核準開業建造及經營廠商者,其選擇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它法律另有規定外,依《采購法》辦理;至於中標人與其分包商之間的反競爭事件,雖然采購法沒有規範,但涉及公平交易法規範的,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處理。應對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審查,並修訂不合理和過時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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