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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使用繁體字違法嗎?

在中國大陸使用繁體字並不違法。但是,簡化字應該是官方語言用字的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九條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官方語言文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公共服務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牌等。應同時使用外文和中文,並應使用規範漢字。倡導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語言。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語言文字:

(壹)廣播、電影、電視中使用的詞語;

(二)公共場所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單位名稱;

(五)在中國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和說明。

第十壹條中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中文出版物需要使用外文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必要的標註。

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廣播語言。確需使用外語作為廣播語言的,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1)

文物古跡;

(2)姓氏中的變體;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4)手寫碑文、招牌;

(五)出版、教學、科研所需要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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