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九條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官方語言文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公共服務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牌等。應同時使用外文和中文,並應使用規範漢字。倡導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語言。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語言文字:
(壹)廣播、電影、電視中使用的詞語;
(二)公共場所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單位名稱;
(五)在中國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和說明。
第十壹條中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中文出版物需要使用外文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必要的標註。
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廣播語言。確需使用外語作為廣播語言的,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1)
文物古跡;
(2)姓氏中的變體;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4)手寫碑文、招牌;
(五)出版、教學、科研所需要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