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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法第108條處罰

壹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壹)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內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2)工業塗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塗料或未建立和保存臺賬的;(3)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石油、化工等企業不采取措施對管道和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檢修。(四)儲油庫、儲氣庫、加油站、油輪、氣體運輸船等。(5)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覆蓋、清洗和灑水等措施的。控制和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6)工業生產、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氣體未進行回收利用,未達到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汙染防治處理,或者可燃氣體回收裝置不能正常運行且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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