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的,不承擔責任。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但也有學校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即學校可以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而不承擔責任。比如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和設施,籃球場平整,打球受傷的原因是運動時身體接觸造成的意外。在這種情況下,學生需要為自己負責。與小學生不同,大學生是成年人,有完全的自主性和行為能力。學校對在校打球造成的傷害不承擔責任,因為大學在這方面沒有監管責任和義務。如果學生在學校打球時受傷,如果學校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學生受傷後及時治療或送醫,就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176條_ _自願參加具有壹定危險性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