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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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歲小孩殺害同學
六年級13歲女生小秦,邀請閨蜜到她家,趁她不註意,用凳子把她打昏。然後她拿出菜刀,裁紙刀,剪刀,把她的朋友壹個個殺了。
殺了人後,她擔心事情暴露,於是砍下了以前朋友的頭和胳膊.....把它肢解了,放在壹個袋子裏。
因為嫉妒,她剝奪了別人的生命。大多數成年人都不忍心殺壹只雞鴨,她卻把自己最好的朋友活活撕成碎片。
當時因為小秦未滿14周歲,沒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判他在管教所“教育”三年,然後民事賠償1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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