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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的壹般特征是什麽?

1,代理是法律行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即代替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

3.所謂代理,就是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獨立表達意誌;

4.代理人在代理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屬於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確立的權利義務(甚至代理人的不利後果和損失)由被代理人承擔,從而確立了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擴展數據:

代理的標的必須是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款還規定,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也可用於民事法律行為或解除民事權利行為以外的變更,如申請專利和商標、辦理註冊、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特殊性,不能表現,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或者按照雙方約定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不實施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任何機構都不允許有違法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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